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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1-00037
  • 发文字号 黔江农业执法发﹝2020﹞8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06-22
  • 发布日期 2020-06-22
  • 文件标题 重庆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及行为规范条例》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重庆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及行为规范条例》的通知

黔江农业执法发﹝2020﹞8号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关于印发《2020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行为规范条例》的通知

  

各科室大队:

为加强支队队伍建设,规范执法工作人员执法行为,提升职工综合素质,确保尽职尽责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的工作目标。经支队办公会研究决定,围绕农业执法“六条禁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执法承诺制度、执法人员“八不准”制度等九个方面制定了《2020年工作制度及行为规范条例》,请遵照执行。

  

                          重庆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6月22日        

    

  

  

2020年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及行为规范条例


一、农业执法“六条禁令”

1.执法机构要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分开,禁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廉洁自律,禁止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
     3.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
     4.要认真遵守办案程序,禁止违反程序办案。
     5.要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下达罚款指标。
     6.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禁止作风粗暴。

二、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1.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或其他相关证件。

3.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必须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执法行为规范“六条禁令”,即禁止执法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执法人员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禁止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禁止违反程序办案;禁止下达罚款指标;禁止作风粗暴。

4.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着装规范,举止端庄,言行文明,自觉维护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声誉;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教育与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公平、公正对待管理相对人。

5.执法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开脱责任;不得向当事人推销物品等。

6.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依法立案。

7.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得偏重偏轻、显失公正;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8.登记保存、查封(扣押) 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暂扣凭证或者文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包括销毁、拆解、变卖等) 查封(扣押)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必须有法定依据。

9.对查封( 扣押) 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查封( 扣押) 物品丢失或者损坏;不得私分、非法占有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物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保管费用。查封( 扣押)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外,其他在查封( 扣押)期满后应及时交还当事人,不得超期扣押查封( 扣押) 物品。

10.收缴罚没款必须以罚没款名目收缴,不得以其他收费名目替代。收缴罚没款、没收违法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或者凭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1.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12.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范围:

(1)在处理业务时,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影响执法机关和执法支队形象。

(2)在为直接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工作效率低,服务态度差,廉洁自律等问题被直接服务对象投诉,一年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给执法机关和执法支队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行风建设行为规范有关规定或者故意刁难直接服务对象,有明显的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2.责任追究程序:

(1)调查核实。

(2)追究责任。

(3)全员评议。

3.责任追究方式:

(1)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予以口头告诫或书面告诫。

(2)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离岗培训或调离岗位或免职。

(3)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调离岗位或免职或辞退,构成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四、投诉举报制度

为加强对投诉举报工作的管理,保证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的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投诉举报者的合法权益,树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1.执法支队法制科负责投诉举报工作,由专人负责受理,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保密记录本。接待投诉举报人员要热情,详细询问当事人电话、姓名和有关情况,并如实登记,保证不出偏差。

2.受理人接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在1小时内将案情报告支队长,由支队长指定人员进行处理。

3.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实行“首接”责任人制定。由支队长责成案件负责人即“首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处理。 “首接”责任人对案件处理负主要责任,在此过程中,其他人员除工作需要配合“首接”责任人的工作外,不得询问投诉举报的有关情况,也不得干扰投诉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

4.受理投诉举报案件后,调查人员应在24小时内到现场检查(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到达的应于投诉人电话沟通);需要进行现场鉴定的,应报经支队长批准组成专家组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鉴定意见。

5.“首接”责任人及知情人应对投诉举报人负责,严禁将有关情况泄漏,若因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在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终结时,首接责任人要及时向支队长和法制科汇报办理情况。

7.“首接”责任人应当以适当方式将案件调查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举报人。

五、执法承诺制度

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2.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3.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4.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5.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级。
     6.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支队职权范围内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支队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7.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资金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8.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9.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
     10.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1.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法制培训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领取《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

12.举报投诉电话:023-79222584。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机关办公楼2楼。

六、执法人员“八不准”
1.不准对工作敷衍推诿,玩忽职守。

2.不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故意向服务对象设置障碍。

3.不准索要和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
4.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工作日中午不准喝酒 。

5.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桑拿、按摩等活动。

6.不准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

7.不准徇私枉法,办人情案。

8.不准参与和从事种子、农药、化肥(复合肥)、农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经营活动。

七、案件移送制度

(一)移送的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已受理。

2.本机关对已受理的案件确无管辖权。

3.接受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有管辖权。

(二)执法人员在受理或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按规定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对受理的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困难;对受理的案件,在处理时可能有失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处理确有困难的:涉案当事人中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经上一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决定或同意,可以将案件移交上一级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农业行政执法机关。

(四)对已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依法移送给司法机关。

(五)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应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农业行政执法人调查核实情况。

2.提出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4.农业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在接到移送报告后3日内审定。

5.决定批准后,在24小时内向同级司法机关移送,同时应附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案件的情况调查报告。

(3)涉嫌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5)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六)移送书回执连同司法机关受理书面通知书存档。

(七)经公安机关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八、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由区农业农村委召集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畜牧中心等部门参与,参会单位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2.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具体时间由区农业农村委确定。特殊情况下,可随时组织召开。

3.联席会议议题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收集,主要包括各成员单位提出的需列入联席会议的议题、意见、建议。

4.联席会议内容

(1)通报农产品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掌握农产品行政执法工作动态,加强联合执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职责要求,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需要,统一安排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增强行政执法合力。

(3)研究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探索执法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5.长效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或决定,以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跟踪督办。

九、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步骤

“亮证”“现场检查”“认定违法事实并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申辩”“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复议权和诉讼权当时交付给当事人或“收缴罚款(开具)”两日内交付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2.一般流程步骤

(1)立案。执法检查或接到投诉举报等,初步调查,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委法治科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取证。亮证调查(2人以上);现场检查勘验,收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勘测)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或依法实施并填写查封(扣压)通知书;抽样取证,填写抽样取证凭证;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和检验;有关机关出具鉴定结果或者检验报告;审查固定证据,确立违法事实。

(3)处罚决定。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机关负责人审查,重大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或举行听证会 ,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结案。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结案,或依法强制执行或经复议、诉讼结案,或没收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结案,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整理案卷,立卷归档。

3.听证程序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在参加人员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做出的农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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