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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1-00042
  • 发文字号 黔江农业执法发﹝2020﹞9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06-22
  • 发布日期 2020-06-2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黔江农业执法发﹝2020﹞9号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90号)和《黔江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9〕43号)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事前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编制公开本执法支队的机构名称、人员编制、执法职责、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并根据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开。

(二)事中公开。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依照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三)事后公开。执法支队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区农业农村委名义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报区农业农村委并予以公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支队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一)规范文字记录。执法支队应当按照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发的基本执法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     

(二)规范音像记录。执法支队应当依据市总队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音像记录规则,明确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销毁等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人身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三)规范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规范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法制审核机构。执法支队法制科负责支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预审核工作,区农业农村委政策法治科及聘请的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工作。     

(二)法制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执法支队依据市总队和区农业农村委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三)法制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委政策法治科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支队应当对区农业农村委政策法治科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委政策法治科进行审核。     

(四)法制审核责任。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区农业农村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委政策法治科确定支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委政策法治科与支队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支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委政策法治科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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