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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1-00409
  • 发文字号 黔江农业农村委发﹝2021﹞24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1-05-31
  • 发布日期 2021-08-19
  • 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农业农村委发﹝2021﹞24号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黔江区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黔江区税务局

关于重庆市黔江区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1〕9号),切实做好我区退捕鱼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2020年1月1日前年满16周岁及以上,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

在用人单位就业和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捕渔民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2020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人每年2500元标准按年给予缴费补贴。

三、补贴办法

在2020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按照先缴后补、不缴不补原则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

(一)2021年1月仍属于参保缴费期的退捕渔民

1.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2021年及以后年度选择的年缴费档次不低于3000元,且按年足额缴费后,每年享受2500元缴费补贴。

此类人员在2021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已享受缴费补贴年限不足15年的,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金额进行清算。其中,2020年1月1日前的个人累计缴费金额,大于或等于个人年应缴纳费用(3000元/年-2500元/年)乘以剩余应享受缴费贴年限的,剩余应发放的缴费补贴(2500元/年×剩余应享受缴费贴年限)直接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小于个人年应缴纳费用乘以剩余应享受缴费贴年限的,本人在退休时可选择一次性补齐差额并完清费用,剩余应发放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个人账户。领待当年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在退捕渔民完清应缴纳费用时视同实缴,次年清算。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2021年起,当年缴费满1年的,享受2500元缴费补贴;缴费不足1年的,当年缴费补贴根据实际缴费月数进行发放,即2500元/12个月×当年缴费月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元。

已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9〕115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部分困难下岗分流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182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人员,当年度不再享受退捕渔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退捕渔民

1.本人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达到或超过7500元的,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37500元直接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2021年1月起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2.本人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不足7500元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核定应补缴金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待本人完清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缴费补贴37500元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并为其重新计发养老待遇。其中,2021年6月30日及以前完清缴费的,从2021年1月起重新计发养老待遇;2021年6月30日后完清缴费的,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重新计发养老待遇。

(三)市外参保退捕渔民

1.我区认定的退捕渔民在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区人力社保局通过人社部数据平台核实其市外参保地,并及时与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将缴费补贴37500元一次性划至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账户,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我区认定的退捕渔民在市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凭市外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开具的年度缴费凭据,到区人力社保局填写《重庆市市外参保退捕渔民缴费补贴申请表》,按年申领缴费补贴。

3.其他省市认定的我区户籍退捕渔民,且在我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区人力社保局应配合做好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记账等工作,所需缴费补贴经费由认定地承担。

(四)2020年已参保缴费退捕的渔民

1.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2020年已按年3000元档次缴费的,直接享受2500元缴费补贴。2020年缴费低于3000元档次的,可在2021年内向参保地税务部门申请,将2020年缴费档次变更为3000元,补齐差额后可享受2020年度缴费补贴。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2020年存在欠费的,可在2021年内完清欠费后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四、资金来源

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来源为:国、市长江禁捕退捕相关资金及其他资金。

五、资金申请及划拨

(一)每年1月底前,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税务局,共同确认辖区内应享受缴费补贴的退捕渔民上年度参保缴费及一次性补助数据,传递至区农业农村委。

(二)每年2月底前,区农业农村委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三)每年3月底前,区财政局根据资金属性,将一次性应计入退捕渔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补贴资金通过区税务局划拨至国家金库黔江区中心支库,将应发放给退捕渔民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应划转市外社保经办机构的补贴资金划拨至区人力社保局的“社保资金代发户”。

资金申请及划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也可结合退捕渔民实际需求,从便捷群众办事、减轻群众负担的角度出发,动态调增缴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划拨及发放频次。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

(一)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工作,倒排工期、挂图作战,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确保完成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目标任务。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区税务局要加强协同配合,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退捕渔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和补贴发放等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区税务局做好征收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建档立卡退捕渔民对象名单确定,配合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落实,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

(二)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能职责分工,加强对我区禁捕退捕工作做好思想疏导、政策解释和舆情引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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