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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2-00137
  • 发文字号 工作通知〔2022〕80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2-05-25
  • 发布日期 2022-05-2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发〔2022〕80号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委属各单位:

《黔江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已经区农业农村委2022年第X次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黔江区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办发〔202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及机构职能等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通过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官方网站、官方微博或者新闻发布会的方式;

(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方式;

(三)通过在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的方式;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遵循“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具体实施机构名称、人员编制、执法职责、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农业农村部制发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六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做出行政强制、证据登记保全等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信息,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在执法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公开的行政强制、证据登记保全、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被有关机关责令重新做出的,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立案、做出行政强制、证据登记保全、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罚没款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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