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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03P/2022-00597
  • 发文字号 黔江人社发〔2022〕87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10-26
  • 发布日期 2022-10-2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黔江区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重庆市黔江区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黔江人社发〔2022〕87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同意重庆市黔江区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重庆市黔江区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部分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从2022年10月26日至2023年10月25日期间实行特殊工时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总经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同意你公司营业员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批复后,将此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要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情况;要建立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将实施情况在实施期限届满前报审批机关,作为申请延期及重新审批的重要依据;新招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休息休假等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