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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03P/2023-00211
  • 发文字号 渝人社发〔2023〕13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8-15
  • 发布日期 2023-08-1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13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13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二、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收支分析,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合理提出用款计划,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稳岗扩就业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区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期有序实施。在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报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