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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03P/2025-00055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5-05-23
  • 发布日期 2025-05-23
  • 文件标题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渝人社规〔202510

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缴费比例均为0.5%

二、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返还对象。我市参保企业2024年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4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裁员率计算方式:2024年度参保单位停保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4年度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平 均人数×100%),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企业除外。

(二)返还比例。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返还,返还金额不含补缴往年的历史欠费与对应属期在2024年的退费金额。执行期间,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划型。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企业划型认定。对统计部门未明确划型的企业,根据系统内原有企业划型数据进行认定。对认定划型有异议的可由参保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统计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确定。

(四)返还方式。采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实施。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确定拟返还对象名单及金额,通过媒体、公众号等方式推送提醒,加强政策宣传。返还对象通过渝快办账号登录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核实确认划型类型、返还金额、对公账户等基本信息。线下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对不确认返还信息的返还对象,由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区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仍未确认的,视为放弃享受本次稳岗返还。

(五)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稳岗返还政策范围,但不适用免申即享。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稳岗返还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六)资金用途。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规范使用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三、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各区县(自治县)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按照《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7号)要求,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保障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人力社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讲解政策经办方式,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失业保险收支分析,优先确保保生活待遇支出。加强业务数据共享比对,按照稳岗返还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核。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稳岗返还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251231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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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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