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重庆鼎吉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鼎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其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6XCP7W;住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2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7月15日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注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在重庆鼎吉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重庆鼎吉建材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上冒用股东“李其所”的签名,取得了重庆鼎吉建材有限公司的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现决定撤销当事人于2016年7月1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同时取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6XCP7W)作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