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黔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电动自行车消费警示信息
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市场监管局、区消委会向广大消费者发布如下电动自行车消费提示:
一、对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提示:
(一)按照《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号)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6号)要求,自觉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商品进货关、销售关,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等,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厂家厂名厂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标识等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资料,保证商品质量,不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未取得3C认证、冒用3C认证标志、无合法来源或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它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电机、安全头盔等产品。
(二)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禁止销售经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违规改装行为:
1.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篡改车速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2.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组、车辆结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改变电动机;
3.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4.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三)出售电动自行车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主动告知消费者黔江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政策,要求消费者签署电动自行车售后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及责任告知书,对消费者提出的疑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夸大电池续航里程,不得引导或应消费者要求随意改、拼装。
(四)按规定做到明码标价,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标明电动自行车的品名、销售价格、计价单位,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若有附加收费服务的,应标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二、对消费者的提示
(一)购买电动自行车,首先要了解商家资质,查看该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经营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最好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态稳定的商家。
(二)选购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简称新国标),不购买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比如: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不大于25公里/小时、整车质量不大于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蓄电池电压不大于48V、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整车高度不大于1100mm、鞍座长度小于等于350mm等。
(三)购买时注意查看是否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CCC 认证),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可查询证书真伪(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不购买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无 CCC 认证、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非法电动自行车。
(四)查验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上的车辆型号、整备质量、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型号等信息与车辆铭牌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五)不购买各类经过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对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私自进行改装。
(六)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向商家索要购车发票、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说明书等。并与经营者一起,共同填写好购车相关项目的记录。
(七)消费者应履行好相关注意义务。在购车后,若由商家代上牌并申领行驶证的,在提车、取证时应该当即查验实际车辆外观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行驶证上的车辆整车编码、电动机号等是否与实际车辆信息一致。发现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向商家提出质疑,并向交管部门进行咨询或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否则,将可能承担“车证不符”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对于使用一定时间需要更换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建议消费者选择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购买该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标注的同类型大品牌正规电池,切勿去改装或维修门店购买廉价三无电池。
(九)更换充电器时,建议选用适用于该品牌该型号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若长时间使用质量低劣的充电器,充电器的温度过高,容易引发火灾。
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若发现商家有在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及销售违法违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12345、12315热线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