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重庆市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重庆市黔江区先登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22、2023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情形,现拟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向声勇、龚小波 联系电话:023-85083614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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