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区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全区食品安全秩序,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禁无证生产经营
1.禁止未取得许可(含登记、备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禁止超出许可的食品类别进行生产,隐蔽在“黑窝点”生产加工肉制品。
3.禁止超出核准的经营项目开展食品经营。
二、严禁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仿冒山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或认证标志的食品;
4.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或回收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
5.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6.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低价肉品冒充高价肉品;
7.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宣称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食品。
三、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1.猪肉产品须具备“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2.进口食品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3.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须查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4.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切实规范经营过程
1.散装食品应在容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信息等内容;
2.特殊食品实行专区(专柜)销售,冷藏冷冻类食品严格按温度要求储存;
3.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清理过期变质、标签标识不全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使用“生鲜灯”。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消费者、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无小事,点滴关乎千万家。在此呼吁,全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诚信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