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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0X7/2023-00131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12-26
  • 发布日期 2022-12-2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0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20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璞琢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羊肚菌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璞琢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羊肚菌,生产日期:2022年7月19日,抽样单编号:GC22500114652900056,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羊肚菌共50袋,抽样20kg,剩下30袋其中17袋销售完毕,13袋由我局依法没收。因该批次产品消费者已食用,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羊肚菌。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璞琢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做好食品出厂检验工作,我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送达《检验报告》后,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璞琢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事实。重庆市璞琢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且未能提供生产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及记录,构成了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及未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13袋(0.39kg);

2、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