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2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
| 3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保险)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4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框架协议响应文件等)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政府采购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等)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5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部门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