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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0X7/2021-00150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1-08-17
  • 发布日期 2021-08-17
  • 文件标题 「以案释法」从“胡某某经营商标侵权的茅台酒案”看经营者如何守法经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以案释法」从“胡某某经营商标侵权的茅台酒案”看经营者如何守法经营?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黔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高档酒水经营主体开展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专项检查。

执法人员在对辖区胡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开设的副食经营部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货柜上经营有5瓶“贵州茅台酒”。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业鉴定人员鉴定,当事人经营的5瓶“贵州茅台酒”中有2瓶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5瓶“贵州茅台酒”中有2瓶从某网购平台购进,1瓶从黔江的某副食经营部购进,另有2瓶据当事人供述称系以三条零三包“中华中支”香烟作为对价(折合人民币2340元)于2020年1月24日从“张姓熟人”处收购。而正是从“张姓熟人”处收购的2瓶“贵州茅台酒”被茅台酒厂专业鉴定人员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在查处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同时,执法人员兵分两路,对当事人供述的“熟人张某”展开调查,因证据不足,已无法证明涉案侵权商品为其售卖。

黔江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理: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2瓶;2.罚款20000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当事人经营的“贵州茅台酒”使用了商标权利人于2013年1月取得的图案商标(第10195605号),但经鉴定,该产品却并非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该产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经营该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不知道销售商品侵权,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是可以免于收到行政处罚的。但当事人未从合法渠道进货,“贪便宜”从私人手中回购,也无法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因此即使其本身不知道商品构成侵权,仍然需要为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负责。

该案在三四线城市具有普遍性,仿冒产品充斥市场,亟需整治;商家守法经营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扰乱市场秩序。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守法经营者“受骗”“失察”误售侵权产品给予了“免责”空间,但许多如本案当事人一样的经营者,甘愿以身犯险,突破法律界限,迷信自己的辨别能力,从群众手中回收高档产品,再销售给顾客。

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一方面,如本案中当事人所采取的回收倒卖行为,会让消费者买到“二手”产品,且可能是仿冒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侵权产品的流行会损害权利人的市场占比,而伪劣的侵权产品还会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商誉;最后,侵权产品的泛滥是对良好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会导致市场缺乏诚信,市场竞争无序,消费者无法放心消费,合法经营者生存空间被挤压,监管部门疲于“打假”。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的经历至少可给广大经营者提供两点借鉴:

借鉴一:因近一两年茅台酒市场价攀升,当事人轻信“熟人”,为贪一点小便宜,以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购“贵州茅台酒”进行销售,构成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虽然情节不算恶劣,但购进渠道不合法,无法提供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相关证明,进而被执法机构依法处理,蒙受更大损失。若当事人不轻信熟人、贪图便宜,就不会上当受骗。

借鉴二:当事人经营的其他3瓶茅台酒,系正规渠道来货,且能提供购进票据或记录,且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也确实是由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厂的合格产品,就算同样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当事人可作下架处理,亦可向上家索赔。

市场的维护需要生产、销售、购买、监管等各个环节分别把关,从经营者的角度讲,其实只需要做到不“贪便宜”,从合法渠道进货,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即可。对本案当事人的处罚,定性准确,处罚适当,能够很好的警示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助推国家品牌强国、质量强国战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