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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0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0X7/2026-00027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6-03-20
  • 发布日期 2026-03-2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公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公告

2025年12月15日我局立案查处凯慕轩(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一案,于2026年2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

经查:当事人凯慕轩(重庆)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E0MTLC3L)无法提供销售的“庆香港回归特制赖茅白酒”标注的“国家专利产品CN86102779.5”的专利证明文件材料,经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检索,该产品的专利信息于1996年5月15日未交年费专利权终止。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来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销售假冒专利的行为:第(一)项“在未被授予专利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第(二)项“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标注专利号(专利权终止)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销售标注专利号(专利权终止)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销售假冒专利的行为;2、处罚款20000元。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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