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您当前的位置: 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2026-03-20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0X7/2026-00046
  • 发文字号 渝黔江市监处罚〔2026〕229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行政执法
  • 成文日期 2026-04-29
  • 发布日期 2026-05-1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百富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39516743Q

住所(住址):重庆市黔江区中塘镇胜利村9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

身份证件号码:512328********071X

2025年12月12日,我局收到一封实名投诉举报材料,称“2025年12月3日,被投诉举报人在抖音商城开设的店铺‘百富联农业’,销售一款‘山茶油’,规格为礼盒装,净含量250ml*2瓶。该店铺在网页主图及详情中用特大号字着重宣称‘高山有机产地,自己有机茶油基地,有机茶籽。’投诉举报人被误导后,以为‘有机山茶油’的会更好吃、更健康,便在该店铺下单购买了一盒(订单号:***************2154),并通过抖音支付支付了货款129元。投诉举报人收到货后查看包装,并未标明‘有机’食品的专用标识“。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日在抖音平台上开设有名为“百富联农业”的店铺,该店铺于2025年9月5日上架有名称为“山巴弩古法压榨天然山茶油礼盒装 茶籽油可用于烹饪食用油500ml”的链接,在该链接的商品详情页显示有[高山有机产地][自建有机茶油基地,有机茶籽][以上数据来自报告编号N0.2025-01WB71618YB15001142760210]等内容,该“山茶油”外包装上无有机字样和标识。截至我局2025年12月26日进行核查时,上述链接已当场下架。2025年12月30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该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立案后,承办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向当事人送达了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以及地址确认书。承办人员认为该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至2026年4月17日止该案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5月04日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5年9月2日在抖音平台上开设有名为“百富联农业”的店铺,该店铺于2025年9月5日上架有名称为“山巴弩古法压榨天然山茶油礼盒装 茶籽油可用于烹饪食用油500ml”的链接,在该链接的商品详情页显示有[高山有机产地][自建有机茶油基地,有机茶籽][以上数据来自报告编号N0.2025-01WB71618YB15001142760210]等内容,该“山茶油”外包装上无有机字样和标识。截至我局2025年12月26日进行核查时,上述链接已当场下架。该“山茶油”是当事人从重庆世健谊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销售形式为有顾客在店铺链接下单后,当事人从重庆世健谊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拿货发出。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情况和保留进货凭证。

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链接详情页显示的[以上数据来自报告编号N0.2025-01WB71618YB15001142760210]中提到的报告(报告编号:N0.2025-01WB71618)1份,该报告为“山茶油”的检验报告,由重庆世健谊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重庆万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内未提及有机的功效。当事人同时提供了重庆世健谊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未能提供该“山茶油”的有机基地和有机茶籽证明材料,以及有机认证材料。故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报告和资质不能作为其“山茶油”的有机的依据。

综上所述,无证据表明上述“山茶油”具有当事人在其抖音店铺链接的商品详情页内宣称的[高山有机产地][自建有机茶油基地,有机茶籽]的有机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属在网站中发布虚假的有机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的行为。

上述含有有机内容的广告宣传图片由当事人的店铺运营工作人员制作,制作完成后于2025年9月5日发布在“山茶油”的销售链接的宣传页面内,未另外支付广告制作和推广费用。该案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均为当事人,无广告经营者,本案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山茶油”的销售价格为132元/500ml(第一单销售价格为129元/500ml),从2025年9月5日上架销售以来,截至商品链接下架,共计销售32单,退款5单,成交27单。

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关于“山茶油”的实名投诉举报材料》1份7页;《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证据提取图片2份;当事人提供的商家资质、检验报告4套共7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

2026年4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黔江市监罚告〔2026〕22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能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发布虚假有机功效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社会危害,且积极整改,在我局立案后全力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及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能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做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智能客服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