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食品药品监管>公共服务>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您当前的位置: 区市场监管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基层政务公开>食品药品监管>公共服务>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5-11-12

全区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现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1.严禁“剩菜回炉”销售。隔顿、隔夜熟食必须按规定存放,再次食用前应彻底加热;禁止使用回收食品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再次销售。

2.严格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餐饮具使用前必须彻底洗净消毒,严禁使用未经消毒或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鼓励使用物理消毒方法,确保消毒效果。

二、强化食材采购管理

3.严格履行食材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确保食材来源可追溯。

4.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病死畜禽及来源不明的肉类加工食品。

三、规范加工制作过程

5.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保持加工场所环境整洁,落实防蝇、防鼠、防虫措施。

6.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加工,防止交叉污染。

7.按规定要求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全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热线举报投诉。

智能客服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