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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0X7/2020-00056
  •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0-11-02
  • 发布日期 2020-11-0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00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001号)

在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豇豆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豇豆,抽样单编号:GC20500114652900044,检验结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0年7月15日。

(二)现场检查情况。

2020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编号:2020-15SS071093)送达至该公司,并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豇豆;且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经查,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从农户尚土平购进该批次豇豆66kg,进货时索取了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并开具了生鲜采购验收单;检查时该批次产品已经销售完毕55.45kg,另外报损10.55KG。

(三)召回(立案调查)情况。

该公司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对已经销售的55.45KG进行召回,但是由于农产品周期短,已经使用完毕,无法召回。我局对该公司这种行为于2020年8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按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论处;鉴于该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免于处罚。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对该公司进行排查,其中其他门店并未采购该供货方和同批次产品。该公司提交报告,承诺不再采购该供货商的产品。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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