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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0X7/2022-00046
  • 发文字号 黔江市监发〔2022〕15号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2-04-11
  • 发布日期 2022-04-1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黔江市监发〔202215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下达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平安办,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各相关科室,执法支队,消委会:

为了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含特殊食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群众食品安全,根据总局和市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部署的有关要求,制定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认真落实总局、市局对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推进大调查、大监管、大服务、大建设“四大行动”落细落实,严守特殊食品安全底线。

二、工作目标

针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问题,严惩食品生产销售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严查、严打、严办,威慑不法分子,消除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流通秩序,确保食品安全。

三、责任分工

食品科:负责制定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计划;指导、督促各片区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片区所”)、乡(镇)街道平安办(以下简称“平安办”)的食品生产销售监管工作;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负责国家食品抽样送检,各片区所协助配合送样;负责对全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抽查考核。

片区所:负责所辖区域内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一户一档”监管档案;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食品生产销售环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负责食品生产销售主体的相关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按要求完成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平安办:负责对食品经营单位(含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贮存及运输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一户一档”监管档案;乡(镇)街道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员”):掌握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小作坊、食品摊贩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本信息档案,按要求上报食品安全基础信息;协助片区所开展食品生产销售环节“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负责辖区食品安全知识和科普宣传工作,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按要求完成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任务

(一)按要求开展食品生产销售环节风险等级调整和监督检查

一是各片区所、平安办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每两年对所辖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学校内的销售主体及校园周边的食品生产销售主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建立“一户一档”监管档案。

市局已将风险等级评定纳入智慧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并由系统根据评定规则自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食品生产销售主体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系统评定的风险等级与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打分评定的风险等级不符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其中冷藏冷冻食品、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批发销售者、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不得调低风险等级。对存续的食品生产销售主体,根据上一个年度的风险等级,结合上一年度行政处罚结果、监督抽检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因素,调整风险等级。

新获证小作坊风险等级初始定为B级;评定为“名特优”的小作坊风险等级定为A级;一年内抽检监测中出现1—2批次不合格(问题)产品或者一年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有1次为“不符合”的小作坊风险等级定为C级;一年内抽检监测中出现3批次及以上不合格(问题)产品或者一年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有2次为“不符合”的小作坊风险等级定为D级。

按照市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要求,各平安办协助各片区所完成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每年对本辖区内被抽查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和食品销售主体实施表单式、频次化、全项目抽查检查,风险等级为A级的主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风险等级为B级的主体,每年至少开展2次日常监督检查,其中至少1次为全项目监督检查;风险等级为C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3次,其中至少1次为全项目监督检查;风险等级为D级的主体,每年检查不低于4次,其中至少1次为全项目监督检查。片区所对新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3个月内开展监督检查。

二是摸清实际的食品生产销售主体底数。深入排查食品生产销售环节无证经营、超范围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与实际生产经营项目不符等违法经营行为及经营异常的“僵尸户”等情形。对排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建立台账,尤其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过期未重新办理登记重点加大督促,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等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和监管检查,对不符合要求和生产条件的申请,一律不予许可,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生产条件无法整改的一律取缔。

三是强化粮食销售市场质量安全监管。严格粮食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准入管理,及时完成不合格粮食后续处置工作,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重金属和真菌毒素超标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按照《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机制。

四是加强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大米、白酒、糕点、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力度,重点整治白酒生产不规范,持续加强湿米粉、湿淀粉、酵米面制品监管,着力防范米酵菌酸中毒问题。严格粮食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准入管理,及时完成不合格粮食后续处置工作,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特别是重金属和真菌毒素超标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五是规范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行为。进一步强化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对本企业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重点开展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自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临期食品专柜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等监督检查。

(二)落实食品生产销售环节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属地、属事责任,按照国、市和区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掌握辖区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情况,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证一码”的进货查验要求,凡是无“三证一码”的,一律禁止加工销售并立案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冷链食品行为,严厉查处加工、销售进口冷链食品未落实“三专”“三证一码”“四不”等行为,严格落实处罚到人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 按要求开展各类食品专项行动

根据区局下发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文件要求相应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按时报送相关统计信息和工作情况。

一是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按照总局和市局工作方案的要求,聚焦高风险食品生产主体、食用农产品批发、进口冷链食品、食品连锁销售、生鲜配送、农村食品销售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是深入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持续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行为,按照全市三年整治行动方案要求,重点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取得明显效果。

三是组织开展“百企千家”帮扶行动。按照市上下达的帮扶任务,对联系的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解难纾困帮扶行动,推动生产企业、小作坊提档升级。

四是持续深入开展保健食品“五进”(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校园、进商超)科普宣传活动和特殊食品专区(专柜)经营提升活动。指导督促经营者从资质合法、环境达标、产品合格、陈列规范、索证索票齐全、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四有四无”(有证照有台账有消费提示有专区或专柜,无假冒无过期无变质无虚假宣传),促进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

五是规范酒类销售市场行为。严格酒类销售备案许可,加强对酒类产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严格遵守酒类经营活动的各项禁止性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酒类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严厉打击酒类产品违法销售行为,积极推动酒类产品追溯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部署。各片区所、各平安办要结合辖区实际,将各项检查有机结合,切实提高监督检查效能。

(二)落实人员,明确岗位职责。遵循“四个最严”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健全机制,严肃查处。依法严肃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该责令整改的,必须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联系人:姜燕;电话:85081356


附件:1.2022年黔江区食品生产销售主体监管计划责任清单

      2.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 销售风险分级、监督检查要点表及监督检查指南的通知(渝市监办发〔2022〕60号)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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