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1)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重庆市黔江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黔江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全流程工作,涵盖政策措施的起草、审查、会审、评估、清理、监督等各环节。
第三条 核心原则
应审尽审:凡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得以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等程序替代。
谁起草谁负责:政策措施起草单位为公平竞争审查第一责任主体,对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程序规范:严格遵循审查流程,形成完整书面审查结论,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管理。
客观公正: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准确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杜绝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情形。
第二章 审查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审查范围
下列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必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1.市场准入与退出类:审批、特许经营权、准入/退出条件;
2.产业发展类:产业政策、扶持措施、行业规范;
3.招商引资类:优惠政策、投资条件、合作协议;
4.政府采购类:采购规则、供应商资格、评审标准;
5.招标投标类:项目招标、投标条件、评标规则;
6.要素保障类:商品、土地、资金、人才、技术、数据等流动规则;
7.资质标准类:资质许可、等级认定、合规要求;
8.监管执法类: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用监管等;
9.其他类:与经营者权益相关、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一事一议”具体措施及行政协议、备忘录等。
第五条 排除范围
以下政策措施不适用本规程:
1.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规范、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文件;
2.仅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职责调整、工作流程优化的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无需审查的情形。
第三章 审查标准
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四大类六十六项”禁止性标准,逐项核查,确保政策措施不排除、不限制市场竞争。
第六条 禁止性标准
1.市场准入与退出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批程序;
不得违法设定或授予特许经营权;
不得限定或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2.商品与要素自由流动
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3.生产经营成本
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4.生产经营行为
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第七条 例外规定
政策措施经审查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能明确合理实施期限或终止条件的,可适用例外规定出台: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3.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适用例外规定的,需在审查结论中详细说明理由,明确实施期限和终止条件,并形成书面材料送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第四章 审查流程
第八条 启动审查
政策措施起草启动后,起草单位应同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先起草后补审,严禁未经审查出台政策措施。
第九条 自我审查
1.明确审查主体:单一部门起草的,由起草单位负责审查;多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审查,各参与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审查;以区政府或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起草单位开展初审后,提请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审查。
2.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征求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意见;除依法需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情况需在审查结论中说明。
3.标准核查:对照“四大类六十六项”禁止性标准,逐项核查政策措施内容,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
4.形成结论: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明确“符合审查标准”“不符合审查标准(可适用例外规定)”“不符合审查标准(不适用例外规定)”三类结论,由起草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十条 会审机制
1.会审范围:拟以区政府或其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2.会审申请:起草单位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会审申请,附政策措施草案、起草说明、自我审查意见(含完整审查表)、法律法规依据等材料。
3.会审流程:区市场监管局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法律顾问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审查;形成会审意见,反馈起草单位。
4.结果运用:起草单位需将审查结论与会审意见一并报送政策起草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未通过会审的不得出台。
第十一条 审查通过
经审查符合要求或按例外规定完善后,政策措施方可进入公文流转、发布流程;不符合要求且不适用例外规定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要求后再审查。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
1.统筹协调本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定完善工作规程,指导各政策起草部门开展审查;
2.负责以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出台政策措施的会审工作,建立会审台账,做好档案管理;
3.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核查,督促问题整改;
4.汇总年度审查工作情况,按要求报送区政府和上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政策起草部门
1.建立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指定内部特定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审查人员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严格落实“谁起草、谁负责”,开展自我审查,确保政策措施应审尽审、合规出台;
3.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抽查、核查,落实整改要求;
4.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开展逐年评估,及时调整或废止到期政策;
5.建立存量政策动态清理机制,定期梳理已出台政策,清理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6.加强公平竞争理念宣传,提升审查能力。
第六章 评估、清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存量清理
1.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政策起草部门配合,定期开展妨碍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清理;
2.对清理发现的违规政策,及时修改或废止,清理情况纳入年度审查工作报告 。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1.区市场监管局建立抽查机制,重点抽查问题集中、投诉举报多的行业和领域,核查审查程序、标准适用等情况;
2.畅通举报渠道,受理单位和个人举报,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方式,必要时调查核实;核查整改的可终止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告知实名举报人 。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政策起草部门未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或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经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其进行约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组织保障
各政策起草部门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明确内部审查机构责任,确保审查工作落地见效 。
第十八条 能力保障
1.区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审查人员专业能力;
2.定期开展公平竞争宣传活动,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解读政策要求,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
第二十条 解释权
本规程由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一条 附件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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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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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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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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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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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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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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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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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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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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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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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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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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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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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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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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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