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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258N/2024-00020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2-28
  • 发布日期 2024-02-2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公证处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公证处 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单位构成

重庆市黔江公证处,为区司法局管理的正科级差额拨款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人,实有3人。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36.5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36.5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去年减少2.3万元,主要是事业超额绩效2023年是按全额的80%预算,2024年是按全额的60%预算。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36.51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29.09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65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9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2万元。支出较去年减少2.3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减少2.3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6.5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6.51万元,比2023年减少2.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51万元,比2023年减少2.3万元,主要原因是事业超额绩效2023年按全额的80%预算,2024年是按全额的60%预算。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

2024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与2023年保持一致。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0万元,与2023年相同,主要原因是“三公”经费在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本级统一预算,本单位未单独预算。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 0万元,与2023年相同;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23年相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2023年相同;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与2023年相同。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我单位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二)政府采购情况。2024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 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 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3年12月,单位共有车辆0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 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

(五)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公开联系人:杜文贵电话: 023-793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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