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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258N/2026-00014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6-04-09
  • 发布日期 2026-04-09
  • 文件标题 关于《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复核转送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关于《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复核转送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39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行了修订,新法已于20241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行政复议申请途径,也对行政机关的复核转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行政复议作为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为深入贯彻落实上述法律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细化行政复议申请复核转送工作运行,构建源头预防、自行纠错、调解先行、复议速决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特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过程

本通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黔江区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实际起草。起草过程中,广泛调研了其他区县在行政复议复核转送方面的经验做法,经局内相关科室充分讨论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本通知。通知内容紧扣法律规定,力求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通知围绕行政复议申请复核转送工作的全流程,从复议权利告知、为申请复议提供便利、复核化解、依法转送申请等四个方面作出规定,构建了完整的工作闭环。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强化复议权利告知

通知规定,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作出非现场处罚(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当场处罚(即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当场处罚的罚款限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将上述两类行政处罚纳入复议权利告知范围,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两种情形相衔接,体现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和针对性。

(二)为申请复议提供便利

通知从三个层面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

一是征求意见与提供格式文本。行政执法人员在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征求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的意见,口头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本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这一举措有助于让当事人在第一时间了解复议权利和申请途径,降低申请门槛。

二是当面接收复议申请并指导完善。由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当面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对口头申请行政复议进行当场记录,并进行形式审查,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当面接收和现场指导的方式,能够有效减少因申请材料不规范导致的权利行使障碍。

三是畅通受理途径,全面接受申请。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通信地址,指定场所和人员当面接收或处理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对当事人通过投诉电话、邮箱、民呼我为平台等电子网络途径提出执法异议的,应当予以记录,告知当事人参照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处理。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信息化时代群众表达诉求的多元渠道,切实做到了便民利民。

(三)加强复核化解

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从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且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决定结果是否适当等五个方面对行政处罚案件开展复核自查,并填写行政复议复核审查表。

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纠正,纠正方式包括变更、部分撤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等。规定3个工作日的自行纠错期限,旨在促使行政机关快速响应、及时纠错,实现行政争议的源头化解。

此外,行政机关还应加强释法说理,推进认错认罚、服罚息诉。经化解成功的,指导当事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抄送区司法局存档备查。自行纠错与释法说理相结合,有利于在行政复议程序正式启动前化解争议,节约行政资源和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现源头预防、自行纠错、调解先行的制度目标。

(四)依法转送申请

通知明确了转送的情形和时限: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经化解申请人不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转送区司法局,并同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5个工作日的转送期限与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保持一致。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转送,是保障行政复议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通知还规定,行政机关在直接送达其他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时,当事人表示不服提出申诉的,应主动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帮助完成申请,参照本规定作出处理。这一延伸性规定体现了应收尽收、应转尽转的工作原则,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救济权利。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本通知的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通知内容涉及非现场处罚和当场处罚两类特定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复核转送工作。

二是通知的法律效力。本通知是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而制定的工作规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通知内容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落实,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三是保障当事人权利不受影响。本通知旨在为当事人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提供便利,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选择复议机关权等法定权利不受影响。当事人仍可选择直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四是监督与问责。区司法局将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履行复议权利告知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核转送工作等情形,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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