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司法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您当前的位置: 区司法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258N/2026-00022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6-07-13
  • 发布日期 2026-07-13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司罚决字〔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司法局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司罚决字〔1〕号

当事人:冉经纬,男,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203091100033。

经查,2024年7月3日,冉经纬接受梁凤荣的委托,代理梁凤荣与王友春、孙鸿声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取了梁凤荣方人民币6000元,约定用于请该案的承办法官吃饭,希望法官能支持梁凤荣方的诉求。同年7月28日,冉经纬通过微信邀请法官吃饭被拒绝。案件判决后,经梁凤荣方要求,冉经纬于2026年4月26日将收取的原定用于请客吃饭的6000元退还梁凤荣。以上事实有(2024)黔舟法字第46号《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2024)渝0114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冉经纬与梁凤荣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冉经纬与承办法官的微信聊天记录,对冉经纬的询问调查笔录,对承办法官的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向冉经纬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诉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冉经纬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冉经纬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冉经纬停止执业六个月,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        

2026年7月9日            

智能客服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