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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网上信访代理工作制度

日期:2023-06-15

为规范网上信访工作,优化信访秩序,使网上信访成为信访主渠道,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重庆市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网上信访代理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网上信访代理,是指网上信访代理员通过网上信访平台,代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跟踪、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处理进展情况的自愿、无偿行为。

二、工作原则

网上信访代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代理反映诉求要理性,不得借信访代理散布非法言论;二是自愿性原则,信访人自愿委托代理员为其代理网上信访;三是公益性原则,代理员免费为信访人提供信访代理服务;四是真实性原则,代理内容符合客观事实,真实表达信访人意愿。

三、组织架构及职责

(一)每个村(居)委会设立不少于1个网上信访代理点,每个代理点不少于1名信访代理员,推动网上信访量在信访总量中的占比逐年上升。

(二)网上信访代理点可依托村(居)委会现有办公场所设立,要有明显标识和上网设备,要公布代理员联系方式。

(三)代理员主要由村(居)委会干部、驻村干部、大学生村官等兼任,也可由热心社会事务的志愿者参与。

(四)代理员应会上互联网写信,并具备一定的信访工作知识,主要代理信访人在网上提出信访事项和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收集、反映社情民意等。

(五)乡镇、街道信访工作机构应积极参与网上信访代理工作,并负责代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设施保障。

四、代理范围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重庆市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提出代理的信访事项。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五)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六)对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七)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或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八)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当予以解决的合法、合理诉求;    (九)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对已经、正在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代理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代理员应当告知信访人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诉求,代理员应告知信访人向各级纪委(监察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代理员应告知信访人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代理流程

(一)听取信访人情况介绍,厘清诉求。

(二)与信访人完善委托代理手续。

(三)帮助信访人通过互联网向有关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并备注代理员姓名。

(四)查看并反馈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引导信访人积极参与评价和按照救济渠道中指定的途径维权。

(五)整理代理事项相关资料,形成档案。

六、工作纪律

(一)网上信访代理员应实事求是地帮助信访人反映诉求,不得歪曲事实,不得加入个人主观情感。

(二)网上信访代理员应遵循自愿性、公益性的原则,不得因该工作向信访人直接或变相索要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