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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日期:2023-06-15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专职调解员)的管理,推动专职调解员队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司发〔2018〕30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职调解员是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门从事人民调解相关工作,并给予一定补贴的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专职调解员配备名额由区司法局确定。名额确定后,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随意增加,需增加配备名额的,须报区司法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专职调解员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专职调解员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和管理。采取“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任。区司法局原则上每年8月集中办理专职调解员备案。

第六条   专职调解员的聘期为一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专职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沟通协调,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二)具有黔江区户籍,并居住在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乡镇(街道);

(三)身体健康,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能较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

现任兼职调解员或有法律服务、人民陪审员、便民诉讼联络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从业经历的人员优先。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专职调解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九条新聘专职调解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委会商司法所确定拟新聘人员;

(二)征求辖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意见,并报请相关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填写《黔江区专职人民调解员信息表》,由拟服务调委会和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续聘专职调解员,以本人申请为主,本人未申请,原则上不再进行续聘。续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写《黔江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续聘申请表》,由司法所和调委会进行任期考核;

(二)考核合格后,征求辖区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意见,由所在调委会和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职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调解民间纠纷;

(二)开展矛盾纠纷定期排查、集中排查和专项排查活动,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三)通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四)收集和掌握各类纠纷信息和动态,定期分析和报告辖区矛盾纠纷的形势,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

(五)参与或协助组织辖区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六)协助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做好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推广工作;

(七)做好纠纷登记、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制作调解协议书、文书送达等工作;

(八)协助审核人民调解案件和案卷检查,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九)认真做好人民调解案件的归档、统计上报工作;

(十)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地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交办任务。

第十二条  专职调解员上岗时,着装应整洁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专职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徇私舞弊,吃请受礼;

(二)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三)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五)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六)其它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专职调解员参加纠纷调解时,若一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专职调解员应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所在地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所在调委会的指导与管理,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专职调解员在聘任期内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负责。专职调解员每月填写《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出勤考核表》,经司法所审核后,每季度上报区司法局。

第十七条  专职调解员的考核、补贴发放按照《黔江区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执行。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作为每月补贴发放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发放年度绩效、评优评先和下年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专职调解员补贴发放以月单位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十九条专职调解员新聘、续聘、解聘或辞职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补贴(以出勤表记载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  聘任期满未续聘、聘任期内辞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理的,其专职调解员身份自行解除,并停发专职调解员补贴。

第二十一条  申请辞去专职调解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调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审批期间或涉及重大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二条  专职调解员解聘,包括聘任期满未续聘自动解聘、聘任期内因故被解聘等情形。

专职调解员聘任期满,未被所在调委会续聘的,其专职调解员身份自动解除,如需到其他调委会担任专职调解员的,按新聘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专职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专职调解员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