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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办法

日期:2023-06-15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和行为,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区各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考核机构

区司法局成立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各司法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一)专职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工作在每年12月集中进行。    

(二)考核按照自查总结、初步评定、考核审定等程序进行。

1.各专职人民调解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总结;

2.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司法所对辖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初步评定并提出初评意见;

3.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初评意见提出考核评定等次意见,报区司法局党组会审定。

四、考核内容 

(一)执行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规定,遵守调解纪律,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有违反调解工作纪律及规定情形的,本项不得分。(10分)

(二)及时受理、调解纠纷,建立工作簿册记录参与调解的人员、时间、地点及进展情况,无记录一件扣0.2分。(10分)(三)因调解不及时、稳控措施不力,导致出现民转刑、民转治、非正常越级上访、群体性案事件的,本项不得分。(10分)    (四)协助司法所指导辖区调委会规范制作人民调解文书,调解协议五要素齐全。经抽查发现所在辖区人民调解文书不规范的一件扣0.1分;本人制作的案卷要素不全每件扣0.2分。(20分)    (五)指导辖区调委会网上录入和协助做好辖区调委会网上录入审核。录入率和正确率达90%(含90%)以上不扣分,80%-90%(不含90%)扣3分、70%-80%(不含80%)扣5分、60%-70%(不含60%)扣7分,低于60%此项不计分分。(10分)

(六)协助司法所每月27日前填报人民调解网上平台报表报表,迟报一次扣0.5分。(6分)(七)按要求参加区司法局及司法所组织的相关工作会议、培训等活动。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的一次扣1分。(6分)

(八)每周工作日到司法所上班不少于2天,少一天扣0.2分。(10分)

(九)工作中被上级通报批评1件(次)扣2分。(10分)

(十)按时完成各级交办任务,少完成1次扣0.1分。(4分)

(十一)辖区政府(办事处)综合评价(4分)

以上每项扣分以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五、考核等级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优秀: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分值。

(二)合格:考核得分70分—90分(不含90分)。 

(三)不合格:考核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 

专职调解员出现虚假案卷套取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绩效2000元,按照考核所得分值的百分比×2000元计算,发放考核绩效。

(二)考核为优秀且排名前三名的发放奖励证书和奖金500元。

(三)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考核绩效,同时予以解聘。

七、各专业、行业主管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对专业、行业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考核。

八、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