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法治政府建设>矛盾纠纷化解
您当前的位置: 区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法治政府建设>矛盾纠纷化解

黔江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办法

日期:2023-06-15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司法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行〔2017〕515号)和《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司发〔2018〕309号)和《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2020年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对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给予的专项补贴。

第四条  发放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是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经村(居)、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且经当地司法所初审后报区司法局审核合格的人民调解案件,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发给调解员的案件补贴经费。审核坚持实事求是、以案定补、一案一卷、一案一补、公开公正、档案规范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行为。  

区医调委、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中心、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可依据本办法精神制定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报区司法局审定后实施。

乡镇、街道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主管单位可配套发放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

第五条  区司法局根据当年转移支付和本级财政专项预算情况,参考当年人民调解案件总体情况等因素,制定具体补贴标准并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重复多报、截留挪用。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由区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及审核兑现,区财政局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享受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人民调解员,须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程序聘任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律师、有关专家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个案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可以兼任人民调解员工作,但不得享受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第八条  人民调解案件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分为四类:口头案件、简易案件、一般案件、重大案件。

(一)口头案件。指经调解员现场劝解、说服、教育,可以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案件。

(二)简易案件。指主要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案情简单,不需要举证调查,纠纷调解用时较短,不具有反复性、易激化性的人民调解案件。

(三)一般案件。指涉及多方当事人,需要调查和取证,经现场调解,当事人各方能在短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并快速履行兑现的人民调解案件。

(四)重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

1.涉及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权益和权属的;

2.涉及各类民商事合同导致重大矛盾的;

3.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涉及征地拆迁的(因补偿标准产生的纠纷除外);

5.涉法、涉诉、涉访的;

6.纠纷当事人数达15人以上的,

7.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

8.上级领导批示督办、交办的;

9.突发的群体性民间纠纷;

10.涉及人员重伤、死亡的;

11.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

12.其他重大复杂纠纷案件。

第九条  人民调解案件案卷的材料要求

(一)口头案件。口头协议案件对卷宗不作要求,只需要记录案件基本信息即可。基本信息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日期、调解地点、纠纷类别、双方当事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结果和纠纷相关图片资料。

(二)简易案件。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调解申请书;4.案件受理登记表;5.人民调解协议书;6.纠纷相关材料及图片资料。

(三)一般案件。1.目录;2.调解申请书;3.案件受理登记表;4.调查笔录;5.相关证据资料;6.调解记录;7.人民调解协议书;8.送达回证;9.回访记录或兑现凭据;10.纠纷相关图片资料。

(四)重大案件。1.目录;2.调解申请书3.案件受理登记表;4.当事人身份资料(有委托代理人并提供授权委托书);5.调查笔录;6.相关证据资料;7.调解笔录;8.人民调解协议书;9.送达回证;10.回访记录或兑现凭据;11.纠纷相关图片资料。

第十条 特殊人民调解案件认定标准

(一)一方当事人为多人但对调解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集体案件,只算同类型案件1件。

(二)同一纠纷案件半年内反复或多次调解的,只算1件重大疑难案件。

(三)需要两个以上调委会共同参与调处的,根据纠纷类型分别各算1件。

(四)调解同一事件、同种类型、一方为同一当事人,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且诉求标的不同的集团案件,其案件补贴分段式计算:第1件至第5件按照纠纷类型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第6件至第20件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第21件以上的按照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此类集团案件补贴上限不超过5000元。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案卷质量要求

(一)属于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

(二)使用全区统一人民调解格式文书。

(三)符合人民调解案件的卷宗材料要求。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实体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五)人民调解协议编号统一、书写规范、要素齐全、当事人信息完备,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明确。    (六)所有文书签名、捺印、印章规范,无漏项。

(七)回访记录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和建议。

(八)使用A4纸记录或各单位制作的公用信笺纸记录,档案整齐、整洁,装订有序。

(九)纠纷相关图片资料。各类案卷附有与纠纷标的或调处有关的图片,图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物、当事人或调解现场。案卷内无图片或当事人联系电话的,不得纳入补贴申报。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程序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核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初审、复核、审定、公示、发放六个方面,每年分两次兑现。

(一)申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必须依据实际调处的纠纷数量,并按规定制作案卷,每季度据实申报一次,不得弄虚作假。提交时间为该季度次月的1日至10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案卷,不得在下一季度申报。每年11月10日以后的案件在下年度第一季度申报。申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司法所不得接受调解员个人申报。

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调解员个案补贴须依据每月报送的《X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计表》(附件1),填写《调解案件补贴申请》(附件2)和《纠纷调解登记表》(附件5、6、7),同时报送案件卷宗等材料。

(二)初审:司法所应会同当地政府有关人员对辖区调委会申报的案件进行逐案逐件审核,审核内容:1.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案件是否属实;2.纠纷分类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3.相关资料提供是否齐全;4.立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5.案件数是否等于或小于月报表的总数。

初审后,填写《调解纠纷个案汇总审核表》(附件3),报当地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复审。

(三)公示:初审结束后,各司法所按统一格式制作公示表,张贴于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由各相关司法所和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联合开展调查,查证举报属实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公示。

(四)复核:由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按每个调解委员会不低于10件案件的数量进行抽检复核,开展报表、登记、档案、承办人、当事人、知情人“六合一”倒查。

(五)审定: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在复审的基础上,制作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情况报告,提交区司法局党组会议审定补贴金额。

(六)发放:各司法所组织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补贴金额后,由区司法局装备财务保障科直接将补贴经费下发至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账户。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员独办或合办情况,合理分配调解案件补贴。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清单》(附件4),由调解员本人签字后领取。案件补贴发放完毕后,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案件补贴发放清单》报所在辖区司法所,由司法所送区司法局装备与财务保障科作为实际兑现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已经兑现补贴的人民调解案件档案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移交各司法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集中统一保管;行业性专业性、区级综合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案件档案资料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集中统一保管。人民调解案件档案材料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时间。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定期对人民调解案件案卷制作规范化和补贴的审核、发放情况开展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纳入司法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个案补贴发放的监督由该调委会所在辖区的司法所和行业(专业)主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套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黔江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办法》(黔江司发〔2020〕3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