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法治政府建设>突发事件处置

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2025年应急预案

日期:2025-06-24 来源:区司法局
语音播报:
0%

提高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快速、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在区委、区政府和重庆市司法局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本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局党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各司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突发事件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为主。切实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四)依法处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式、方法处置突发事件。

(五)科学处置。应急救援工作应符合科学规律,确保规范性、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全区司法行政机关干部职工都有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活动的责任和义务,干部职工的家属可志愿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二、适用范围

(一)我区司法行政系统突然发生的,有可能造成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下列突发事件:

1.突发安全事件。主要指对单位、领导或个人不满或怨恨而采取不正当、极端手段对单位、领导或个人进行各种报复性伤害的行为等事件;冲击司法行政机关、围攻司法行政干警,盗窃、抢劫司法行政机关财物以及对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爆炸、恐怖活动等;涉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各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及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类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影响机关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病、食物药品中毒等突发事件。

3.重大事故。司法行政系统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一氧化碳中毒、食品安全等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各类事故。

4.自然灾害。暴雨、高温、洪水、地震、地质灾害等。

(二)由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我局参与处置其他行业部门、地域发生或者全区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三、工作机构

成立黔江区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局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其余班子成员任副指挥长,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司法所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部署和组织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司法所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向市司法局、区委区政府及区委政法委报告,争取上级支持;必要时联系有关单位,争取有关单位参与处置、援助工作。

4.决定其他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5.组织指挥和协调参与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的处突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分管机关领导任办公室主任,机关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应急工作承办工作人员为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本局突发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信息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根据指挥长的指令,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到达各指定位置;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与指挥部、现场指挥组、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组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

3.负责审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发布工作。

4.负责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指挥部下设5个工作组,工作组成员根据突发事件类别从相关科室抽调,其组成及职责为:

1.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局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掌握突发事件全面情况,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措施,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组之间工作;负责信息上报和对外发布工作。

组长:秦健党组书记、局长

成员:办公室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2.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组。组长由突发事件类别相关科室分管领导担任,受现场指挥长直接领导,人员为突发事件类别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调派和组织人员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善后处置工作,预防各种次生(再生)事件的发生。

组长:突发事件类别相关科室分管领导

成员:突发事件类别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3.后勤保障和治安保卫组。组长由分管后勤科室的局领导担任,人员为财务、人事部门及办公室有关人员,主要职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采购、供给等组织和实施工作;保证物资供应及车辆的调度使用;保证各种应急处置物资及时到位;做好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临时生活安排;配合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组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负责治安防范、保卫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置组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和人员疏散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组长:宋相成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
成员:装财科、政治处及办公室有关人员

4.法律宣传与引导组。组长由分管法治及宣传教育的领导担任,人员为文件管理科、复议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法服科有关人员、突发事件发生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可临时从法律服务机构抽调,主要职责:发生其他行业、系统或者全区性的公共突发事件,按照区政府或者基层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相关法治教育和疏导群众工作。

组长:张美洲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继毫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文件管理科、复议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法服科等相关科室人员、突发事件发生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可临时从法律服务机构抽调

5.纠纷调处组。组长由分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担任,人员为促进法治科、矫正管理科、突发事件发生地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职责:其他行业部门、地域发生或者全区性的公共突发事件,按照区政府或者基层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参与相关矛盾纠纷调处。

组长:冉健军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矫正管理科及突发事件发生地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预测和预警

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建立和健全监控、预警与报警机制,完善监控、预警与报警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司法所、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或个人在获悉可能诱发或已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后,应电话或当面及时向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或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属于特别严重、严重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指挥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司法局、区委区政府及区委政法委报告。

五、应急处理

(一)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科室要将突发事件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同时按照市司法局和区委、区政府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二)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相关司法所、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关预案,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请求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1.立即实施紧急处置、抢救、支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紧急调配相关的应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到位。

3.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治安维护,做好群众的解释和疏导工作,组织群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4.进一步调查核实突发事件情况,实施突发事件动态监控。

5.对危及生命财产安全事项和次生灾害源要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清理现场,排查和消除隐患,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六、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局党组的具体指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领导责任制,局主要领导是机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领导是机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科室和个人都要服从所在单位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二)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单位干部职工及家属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三)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和家属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司法行政机关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做到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快速反应、坚决果断、妥善处置。

八、责任追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领导及人员给予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本预案由本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二)本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滑动查看完整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