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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行政单位应诉执行工作规则

日期:2023-06-15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行政单位应诉执行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区政府派出机构、履行行政职能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诉讼、复议、仲裁应诉,司法裁判文书的履行和协助执行,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办理回复工作(以下称应诉执行工作)。

第三条 应诉执行工作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政府信誉。

第四条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应诉执行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案件的具体办理意见及工作建议,对各行政单位的应诉执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全区应诉执行工作情况。各行政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应诉执行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 各行政单位是应诉执行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行政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诉执行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各行政单位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应诉执行工作的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行政单位应当指定责任科室负责签收人民法院、复议、仲裁机关送达的起诉(上诉)状副本、申请书副本、通知书、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建议书等文书材料,并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及时处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复议、仲裁机关向区政府送达的应诉执行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收文后转区司法局处理,区司法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根据案情确定承办单位,制作交办单并转送应诉材料。

第八条 各行政单位在收到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应落实承办人,联系法律顾问或聘请律师,在答辩和举证期限届满5日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分析研究案情,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论证诉辩方案,提出应诉和答辩要点,起草答辩状,制作证据、依据清单;

(三)准备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

第九条 各行政单位应明确和优化本单位应诉文书材料报批流程,提高应诉答辩工作效率,不得拒绝或者迟延答辩、举证。

区政府应诉案件的应诉文书需要加盖区政府印章的,统一由区司法局审查,经区政府领导签字后加盖区政府印章。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已盖章的应诉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和证据、依据材料递交人民法院、复议、仲裁机关。文书制作准备按以下分工负责:

(一)答辩状、证据、依据材料,由承办单位制作审核;

(二)区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区政府办公室准备;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情况说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区司法局制作。

第十条 各行政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收到开庭通知后,行政单位负责人因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复议、仲裁机关出具不能出庭应诉的书面函件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行政单位可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复议、仲裁机关书面通知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各行政单位负责人必须出庭。每年度行政应诉案件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得低于开庭审理案件数的50%。

第十三条 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熟悉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积极参与法庭调查、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依法参与调解工作,促进争议化解。应随时掌握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区政府应诉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案件重大情况报告区领导。

第十四条 出庭应诉人员出庭应当仪表整洁庄重,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各行政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复议、仲裁机关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开展裁判结果分析,确定是否采取起诉、上诉、撤裁、申诉、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执行措施。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觉履行。

诉讼、复议、仲裁裁判文书送达后,各行政单位应复印送区司法局备案。

区政府应诉案件裁判文书送达后,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向分管区领导报告。区政府败诉的,应提交书面报告。承办单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困难的,书面报告区政府。

第十六条 各行政单位应当于诉讼、复议、仲裁终结后30日内,将应诉案卷材料整理成册,按照规定存档。

区政府应诉案件的档案资料由区司法局统一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各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支持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有关的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登记信息,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办理被执行人股权的控制手续;

(二)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不动产、动产及相关权属登记信息,及时办理查封登记,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留、扣划和提取被执行人有关资金账户、收入等;

(三)协助和执行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各类措施;

(四)依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它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八条 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等表明执行公务身份,送达执行的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各行政单位承办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审查核对有关司法文书,开展协助执行工作,不得推诿、阻挠和刁难。

各行政单位承办人员在协助执行工作中,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开展工作,不得超越、缩小或变更协助执行范围、方式,不得擅自决定采取、解除协助执行措施。

对缺乏形式要件或缺少合法有效执行依据的,应告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人员补充有关材料和依据,否则应明确告知不予协助执行,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各行政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后,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期限内办理回复,同时抄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各行政单位应将提升应诉能力纳入单位法律知识培训范围,负有培训工作职责的其他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诉能力提升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应诉执行工作中未能及时提交证据、进行答辩、未尽到审查义务或因民事、行政违法导致败诉或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理应诉执行,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与对方当事人串通,导致败诉或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除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民事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单位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复议、仲裁机关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单位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区司法局统计报送本年度诉讼、复议、仲裁案件基本情况、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和办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应诉执行工作情况,区司法局定期对全区应诉执行工作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应诉执行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各行政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情况以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办理回复情况作为依法治区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11月17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庆市黔江区行政单位应诉执行工作规则》(黔江府办发〔2017〕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