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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乡镇街道受理点工作规则

日期:2023-06-15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乡镇街道受理点(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受理点)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乡镇街道受理点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工作,但人民群众可自主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地点和方式,不受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乡镇街道受理点负责本受理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接收、转送和统计工作,并提供咨询服务。

行政复议应诉科负责接收乡镇街道受理点转送来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审核、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八)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需提供有关登记部门的登记证明。同时提交盖有单位公章和日期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

(三)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四)要求复议审查的行政决定书。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民在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受理点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乡镇街道受理点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做好登记,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不齐需要补正的,将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后传行政复议应诉科核查后,由行政复议应诉科启动补正程序,并直接或委托乡镇街道受理点送达补正通知书。

第九条 对符合申请材料立案受理条件的,乡镇街道受理点在2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扫描传递行政复议应诉科,并将纸质材料于当周星期五交行政复议应诉科存档。

第十条本规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