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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府行复〔2017〕5号:冉某不服行政处罚案

日期:2017-07-18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17〕5号

申请人:冉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河滨西路西段85号。

负责人:冉国峰,政委。

申请人冉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7年2月9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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