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行复〔2018〕8号申请人蔡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18〕8号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体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甘启飞,局长。
申请人蔡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的《关于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黔江国土〔2018〕30号,以下简称《答复》),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于十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
申请人称:2017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因修建黔恩高速公路征收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洞塘居委2组30886.45平方米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黔恩高速公路指挥部或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黔江区人民政府和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补偿款金额的文件、会议纪要和支付凭证。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内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公开,也未说明不予公开的原因。
针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2018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但该《答复》并未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理由充分、法律适用得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2017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关于因修建黔恩高速公路征收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洞塘居委二组30886.45平方米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黔恩高速公路指挥部或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和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补偿金额的文件、会议纪要和支付凭证。针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申请人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申请人答复。2018年4月3日,根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的安排,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作出《答复》,并于2018年4月4日送达申请人。该《答复》对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内容作出了详细说明,并根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请求对相关的19项信息资料进行了公开。对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已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请求内容进行全面公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8日,申请人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关于“因修建黔恩高速公路征收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洞塘居委二组30886.45平方米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黔恩高速公路指挥部或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和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补偿金额的文件、会议纪要和支付凭证”。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因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申请人依法向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3月20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承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
因被申请人是重庆市黔江区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亦是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事项的保存单位,故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转至被申请人处,
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回复。经被申请人审查,其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答复》,同意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黔江区规划委员会项目技术预算组《会议纪要》(2010年第8期);2.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关于划拨城西高坎子预付款的函及划款凭证;3.黔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预收黔恩高速路补偿费用的函(黔江征收办函﹝2012﹞284号)及划款依据的附件。具体公开信息资料共计19项。
2018年4月4日,被申请人将上述《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18年4月9日,被申请人又将《答复》及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请求相关的19项信息资料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会议纪要》(2010年第8期)、《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关于划拨城西高坎子预付款的函》、《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存根》、《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重庆市黔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预收黔恩高速路补偿费用的函》(黔江征收办函﹝2012﹞284号)、《土地估价报告》、《EMS快递回单》、《送达回证》等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主体,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重庆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被申请人作为重庆市黔江区辖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负责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涉及具体补偿金额的文件、会议纪要、支付凭证。虽然申请人是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的保存机关,应由其负责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回复处理。于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转至被申请人处进行审查,并由其作出答复的行为,正确适当。
二、被申请人已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了相关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申请人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示,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含三项:涉及黔恩高速公路指挥部或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黔江区人民政府和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补偿金额的文件、会议纪要和支付凭证。根据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向其公开了黔江区规划委员会项目技术预审组《会议纪要》(2010)第8期,《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关于划拨城西高坎子预付款的函》及划款凭证,《黔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预收黔恩高速路补偿费用的函》(黔江征收办函﹝2012﹞284号)及划款依据等19分文件资料。该19份文件资料涵盖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该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本身是集合概念,其未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对其申请信息公开事项中的某一具体信息有遗漏或隐藏。因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及公开相关的19件文件信息资料,应当认为被申请人已按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了相应的文件资料,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适当
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六的规定,并于2018年4月4日、4月9日分别以邮寄和直接送达方式将此《答复》及相关信息公开资料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予以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合法适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8年4月3日作出的《关于蔡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黔江国土﹝2018﹞3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