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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府行复〔2018〕12号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日期:2019-05-07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18〕12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蔡皓,局长。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通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8年8月3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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