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行复〔2018〕20号申请人张某、卢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18〕20号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陈超,系申请人张蕾母亲。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西路转盘工行11、12楼。
法定代表人:张维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必海,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卢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城管罚字〔2018〕第1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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