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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19〕7号

日期:2020-05-22

申请人:兰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巴楚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加旭,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马喇)行罚决字〔2019〕11号)2019年7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马喇)行罚决字〔2019〕11号)。

申请人称:本人是1989年退役军人。2019年6月14日、6月16日了解发现本居委向开来、兰立洋、兰大新家均有组长分送的重庆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监制)铝合金“光荣之家”牌匾,而本人是退役军人,也应得到同样的牌匾。遂向组长、村委干部、镇政府干部了解情况,但都未得到合理解释和满意答复。2019年6月17日,在镇政府304办公室才得知有文件规定受过治安处罚的军属家庭,没有资格享受光荣之家荣誉牌,镇政府有关部门及村组未及时公开宣传有关文件精神。二是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为发泄不满,在办公室内将盛茶水的水杯投掷摔门后离开,导致304办公室墙壁沾满茶叶,造成房门门框松动不是客观事实。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我一个人头上,有违法律法规的公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马喇)行罚决字〔2019〕11号)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公安局的受理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该受理时间早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的受理时间,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马喇)行罚决字〔2019〕11号)2019年7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同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黔江府行复20197号)。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渝公复答字〔2019〕95号),通知被申请人因兰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5日依法受理,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复和证据。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渝公复答字〔2019〕95号)等证据在案,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重庆市公安局是被申请人上级主管机关,与本机关均有权受理不服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兰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马喇)行罚决字〔2019〕11号)向重庆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公安局先于本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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