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19〕10号
申请人:秦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巴楚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加旭,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黑溪)行罚决字〔2019〕6号),于2019年8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黑溪)行罚决字〔2019〕6号)。
申请人称:石黔高速公路所属施工队在黑溪镇胜地居委2组进行爆破作业,致使申请人房屋出现裂缝,周边居民房屋也同时受损。经多次向当地居委会、石黔高速公路指挥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妥善处理。施工队仍不顾群众利益,继续放炮作业,群众有苦难言、有诉无门。2019年6月20日,事先由施工队摆好阵势,再由石黔高速公路指挥部报警,演出一场秦某和庞春平阻碍执行公务为由违反治安管理的幌子,才有了行政处罚的行为。被申请人所辖黑溪派出所出警后,当即对申请人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在审讯过程中根本未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也未对其涉案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复核,仅凭报警人的情况反映就作出决定,并当即送往黔江区拘留所执行。被申请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同时还违背了如何界定一般民事纠纷与违法犯罪的处理原则。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称:2019年6月20日,秦某在黔江区黑溪镇胜地2组石黔高速公路施工工地以炮损赔偿未达到要求为由,阻碍中铁二十局的正常施工。期间政府及项目部工作人员对秦某进行劝解,秦某不听劝阻并抢夺施工方人员拍照取证的手机,致使施工现场的正常作业无法进行,长达数小时。以上事实有秦某、庞春平的陈述和申辩、证人程开属、郭华兵、金世成的证词、现场视频截图、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合同、炮损说明及工作记录、复核意见书、录音录像视频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秦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办案民警在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依法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秦某所作的黔江公(黑溪)行罚决字〔20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石黔高速公路项目在黔江区黑溪镇胜地居委境内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作业,申请人及庞春平等相邻居民房屋出现裂缝等受损情况。为此,申请人及庞春平等人先后向石黔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施工企业及黑溪镇政府反映情况,要求解决赔偿事宜。石黔高速建设工程指挥部、黑溪镇政府考虑到当时正处于施工过程中,爆破作业尚未结束的实际情况,决定暂不启动该处的炮损补偿工作,等爆破作业彻底结束后,再启动炮损补偿有关工作。
申请人及庞春平、程开属、李祖碧等人以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黑溪镇政府及施工企业对其房屋因施工放炮受损的问题长期没有解决,也无人去查看过房屋受损情况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上午到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作业现场,向施工企业工作人员打招呼:不准放炮,等政府解决好了才可以放炮。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向申请人等进行解释后,申请人等人才离开工地。同日15时许,听到工地爆破声响后,秦某、庞春平、李祖碧、程开属等人赶到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区域阻止施工人员放炮。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昌定义和正在施工现场的黑溪镇政府工作人员郭华兵对申请人等进行解释、劝阻。在此过程中,由于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昌定义用手机对申请人等进行拍照取证,申请人及庞春平等分别与昌定义、郭华兵发生争执、推扯,申请人抢夺了昌定义正在拍照的手机,并与庞春平等人继续阻止施工人员爆破作业,双方在现场僵持一个多小时。之后,申请人及庞春平与黑溪镇政府工作人员、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又聚集到施工现场公路上继续争执,一直持续到当日18时许,被申请人下辖的黑溪派出所民警将申请人及庞春平二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办案民警在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后,于2019年6月21日,以申请人阻碍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正常施工,不听劝阻并抢夺施工方人员拍照取证的手机,致使施工现场的正常作业无法进行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以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重庆市黔江区拘留所执行。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及庞春平的陈述和辩解、方能炳、程开属的证词、黑溪镇人民政府《关于胜地二组庞春平等炮损解决情况的说明》、现场照片、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黔江区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办理辖区范围内治安行政案件的法定职责。
微信群是人们沟通交流的平台,是现实生活的延伸,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申请人在成员众多的微信群内发表煽动滋事言论,引发群内其他成员响应,已经扰乱了公共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申请人以租赁金额不合理为由,借故生非,在公共信息网络上起哄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申请人以石黔高速公路建设爆破作业造成其房屋损害赔偿未达到要求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阻止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正常施工,期间不听政府及施工企业工作人员劝解,滞留爆破作业区域,抢夺施工企业人员拍照取证的手机,致使施工现场的正常作业一度无法进行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的违法行为,符合客观事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被申请人接到报警,经立案受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对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也未对案件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仅凭报案人的情况反映就作出决定的复议理由,与被申请人收集在案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词、视听资料、情况说明、复核意见书所证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申请人有权主张因高速公路爆破作业造成房屋受损的损害赔偿,但任何公民表达正当诉求,维护合法权益,都应采取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本案中,申请人以滞留爆破作业危险区域阻止爆破作业,致自身生命安全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于不顾的方式,表述诉求、行使权利是不理智、不合法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黑溪)行罚决字〔2019〕6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黑溪)行罚决字〔2019〕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