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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19〕13号

日期:2020-05-22

申请人:张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毛立新,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7月9日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于2019年8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责令限期查处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施工建设并处以罚款,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系黔江区舟白镇平坝10组村民,因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申请人的合法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但至今未与征收方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协议。2017年11月21日,申请人的合法承包地被摧毁,地上附着物被拆除。随即,相关人员在申请人承包地所在地块施工,进行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二是从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务信息公开的复函》中获知,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申请人于2019年3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请求其对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9年7月17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三是申请人提起的查处事项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职责范围,其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严重违法。申请人是针对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在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提进行违法施工建设的行为提起的查处申请,而被申请人答复的“民航建设工程中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局负责”,显然是张冠李戴。查处建设项目违法施工与项目本身招标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完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被申请人以后者对前者进行认定和答复,显然是错误的。同时,被申请人依据《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对申请人提起查处申请进行认定,亦是严重错误。另外,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当着信访事项答复无任何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实际上并未履行查处职责,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在申请人承包地所在地块施工的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的管理权限不属被申请人职能职责范围。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违法不能成立。一是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民航专业工程(飞行区工程、道面工程、助航照明工程等)和非民航专业工程(航站楼、综合楼、值班室等)两部分申请人承包地所在地块位于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地基处理部分,属于民航建设工程中的民航专业工程,工程管理权限在民航局。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号)规定,民航建设工程中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局负责,非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综上,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请求其对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19年3月26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2019年6月12日申请人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进行查处,也未给予申请人任何答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19〕5号),责令被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履行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举报事项处理的法定职责。在该案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作出本案被申请复议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并送达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承包地位于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地基处理部分,属于民航专业工程,工程管理权限在民航局,不在其职能职责范围。

在行政复议期间,为明确申请人所称承包地位于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具体位置,本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提供的《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场道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扩建区域工程地质平面图》中所标注的申请人承包地块位置进行补充证明。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由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改扩建项目涉及张某原承包地的情况说明》,说明申请人地块属于机场改扩建征地范围,改扩建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开工后该地块被使用,处于站坪扩建边坡坡脚,待站坪完成至设计标高之后,该地块属于站坪土面区边坡区域。

上述事实,有《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EMS邮寄凭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民航西南质监受字2017(49)号)、《黔江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场道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扩建区域工程地质平面图》《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扩建项目涉及张某原承包地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设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请求权,申请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以信访事项处理的形式作出,实质上是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回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包地所在地块的建设工程施工行为是否具有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职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监督管理行为而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其管理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管理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建筑活动,在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活动需要按照规定取得如许可证、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等形式的批准文件,方能动工建设。《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等”,第五条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全国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民航专业工程动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条规定“民航建设工程项目中除本规定所指民航专业工程以外的非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民航总局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机发2001229号)和《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补充通知》(总局厅发200341号)的规定执行”。《中国民用航空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834号)对民航建设工程按照专业工程与分专业工程对民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进行了划分,该通知第条明确了民航建设工程中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局负责。民航专业工程包括机场场道工程5类工程,第条规定民航建设工程中,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属于非民航专业工程,其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以上规定可见,民航建设工程的动工批准及质量监督工作,按照专业工程与非专业工程分属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案申请人所称承包地位于武陵山机场改扩建工程项目飞行区场道工程的地基处理部分,属于民航专业工程范围,其动工批准及质量监督职责属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不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职责范围。

行政执法需以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为前提,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由法律法规授权并按照法定权限和条件实施,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不得作出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并送达申请人,告知其不具备查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法定职责所在机关,其已经履行了作为举报受理人法定的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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