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19〕23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水田派出所,住所重庆市黔江区水田乡水田居委一组。
负责人:黄胜业,所长。
第三人:王某。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水田派出所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黔江公(水田)行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黔江公(水田)行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从重处罚违法人。
申请人称: 2019年10月16日上午8点左右,在黔江区水田乡水田村1组(小地名朱家嘴),因修路修桥,王某和任书苹两口子和我发生口角,任书苹从河对面跑过来,一把将我抱起,任书苹屋男的(王某)从他屋头出来,拿起一块岩头,说“我两岩头砸死你”,把岩头擦倒我腰杆砸下去,他又去捡第二块岩头,任书苹把我摔到土头后去拖他屋男的手里的岩头。我准备拿电话给我细娃(王建国)打电话,任书苹把我按在地下不准我打电话,并把我的电话甩起几么远,我又过去把电话拿起来给细娃打了电话。我屋细娃报警后,派出所两个人拢后,我屋细娃从外面回来才把我送到黔江中医院检查。水田派出所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处罚决定,就给打人的王某罚款200元,处罚过轻,我不服,要求撤销这个决定,依法从重处罚,受到法律制裁。
被申请人称:2019年10月16日,申请人李某儿子王建国电话报警称:当日8时许,李某在重庆市黔江区水田乡水田居委1组其家附近被人殴打,请求公安机关查处。接警后我所迅速处警,在水田乡水田居委1组王友付家门口找到李某、王某、任书苹等人,经现场询问得知系王某、任书苹两口子因口角与李某发生纠纷。当时,李某称其身上疼,即由其儿子王建国送去医院检查,我所民警将王某、任书苹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 经我所调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上午8时许,王某老婆任书苹与其幺娘李某因为两家边界修桥的事情在水田乡水田村王友付家门前的小桥边发生吵架,加之之前也因为此事多次发生吵架,王某当时在家里听见他们又在吵架之后很气愤,想去吓唬一下李某,并从他家里出发气势汹汹的来到吵架现场,在现场捡了一块石头拿在手里,并对李某说:我两岩(石头的意思)砸死你,边说边把手里的石头向李某身旁砸去,但是没有砸到李某,之后被现场的王绍章劝开了。 本案中,李某称其被王某用石头砸到后背,但经我所调查证实李某倒地后还在地上(王某家莱地)耍横、打滚,用脚乱蹬菜地里的庄稼;民警在现场处警时,当事人双方共同辨认称王某当时手里拿的石头是一块直径十几厘米、重约两斤的片石,如果石头砸到李某后背势必造成严重的外伤;当事人王某供述其当时心里气愤,但是也知道李某系七十岁的老人,也不敢将石头砸到其身上,只是想用砸石头的方式吓唬李某,以达到让其害怕,不再一碰面就骂人的目的;另现场证人都证实王某拿石头没有砸到李某。故李某所述王某砸伤其后背事实不成立。另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案发后我所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力求化解矛盾。事发后,王某、任书苹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多次由其儿子王飞龙、王云虎及族人王彦、王元辉等人到王建国在黔江城的租住处给李某赔礼道歉,后因王建国要求的赔偿价格为人民币一万元,王某无法接受,所以未能达成调解。
综上所述,王某利用抛扔石头的方式恐吓李某,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李某的人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威胁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另查明王某系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赔礼道歉,亦不属于《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具体行为的裁量标准第三十五项“情节较重”的情形。故我所以黔江公(水田)行罚决字〔201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当事人李某、王某、任书苹的陈述和申辩,证人刘秋、王绍章、王书生、杨迎春、王中文的证言,黔江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户籍信息等。 我所认为,对王某所作的黔江公(水田)行罚决字〔2019〕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望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6日上午8时许,第三人妻子任书苹与申请人因为两家边界修路修桥的事情在水田乡水田村王友付家门前的小桥边发生吵架,加之之前也因为此事多次发生吵架,第三人当时在家里听见其妻子任书苹与申请人又在吵架之后很气愤,想去吓唬一下申请人,第三人从家里出发气势汹汹的来到吵架现场,在现场捡了一块石头拿在手里,并对申请人说:“我两岩(石头的意思)砸死你”,边说边把手里的石头向申请人方向砸去,从申请人身旁划过,第一块石头没有砸到申请人,第三人又随手捡起第二块石头,准备砸向申请人时,被王绍章拦住,第二块石头就掉在地上了,王绍章就将第三人往回家方向推。与此同时,任书苹与申请人抢夺手机过程中,双方睡在地上,刘秋将任书苹从地上拉起来后,第三人与其妻子任书苹就回家了。
2019年10月16日8时28分,申请人儿子王建国向被申请人报警称其母亲被人殴打,请处置。被申请人接警后即到达事发现场,安排申请人儿子王建国先陪同申请人到医院进行检查,重庆市黔江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申请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腰椎骨折?建议进一步行腰椎MRI检查,门诊随访。经重庆市黔江中医院接诊医生周永洪证实,申请人自诉全身疼,作为医生只能考虑软组织损伤、腰椎骨折?对申请人检查时没有看见明显外伤、擦伤,也没有看见身上有青一块、紫一块的地方;申请人骨盆经X片检查未见明显异常,是否腰椎骨折需要进一步检查才能确定,建议进一步作腰椎核磁共振检查,但申请人拒绝了,也未要求开具药品。
被申请人接警后作出“黔江公(水田)受案字〔2019〕12号”受案登记表。随后分别对申请人、第三人、任书苹、刘秋、王绍章、王书生、杨迎春、王中文、周永洪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2019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黔江公(水田)行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同日向第三人送达。第三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已按规定于15日内缴纳2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受案登记表》、《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询问笔录》、《疾病诊断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是治安案件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被申请人接警后及时安排民警赶到纠纷现场,到达现场后,让王建国先行陪同申请人到医院诊断、检查,随即制作《受案登记表》,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系邻里之间因通行纠纷引起,第三人利用抛扔石头的方式恐吓申请人,从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因未实际伤到申请人,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能认识自身错误积极赔礼道歉,属于情节较轻,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的规定。处罚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以法定方式向申请人、第三人完成了送达。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黔江公(水田)行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水田派出所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黔江公(水田)行罚决字﹝20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