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0〕14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0〕14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泽迁,主任。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原黔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局于1993年12月16日作出的《农业局关于同意良种场对职工杨云浩旷工予以除名的批复》(黔农业﹝1993﹞字第57号)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批复是行政机关履行主管部门人事处理职责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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