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0〕17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0〕17号
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某村组。
负责人:张某某,组长。
被申请人:黔江区新华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明方,乡长。
第三人:周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的《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新华府林决〔2020〕1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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