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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1〕17号)

日期:2022-01-26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1〕17号

申请人: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利军,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行署街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MB162590X7。

法定代表人:陈善兵,副局长主持工作。

委托代理人:余宝生,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丰,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支队五大队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2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市监处字〔2021〕55 号),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市监处字〔2021〕55 号)。

申请人称:一是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以“有可能”、“有机会”超过规定抽奖金额而判定涉嫌违规,而未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认定,暂行规定本身涉及部分不完善、不充分之处。希望被申请人以实际情况作出容错处理,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二是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举办的有奖促销活动,实际为该公司市场内商家自行举办,但作为市场管理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申请人也将在今后的管理中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申请人市场2011年开建以来,距今经过10年的培育及大量投资,逐步形成了正阳工业园区的主要商贸流通项目。为培育打造该市场,一直处于投入高,回报低的亏损状态,且因黔江建材家居多个市场的建立,竞争激烈,致使市场商家及申请人生存环境十分艰难,申请人及市场商家为生存只有组织一些促销活动从而招揽消费者至市场购物。特别是疫情期间,商家及市场出现严重亏损,多个商家闭店无力经营,申请人和商家为自救才组织了本次促销活动。如果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无异于雪上加霜,也希望被申请人以该状况,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是主体认定准确。鑫众磊建材城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7日期间举办的“元旦盛宴&首届家具节”活动由申请人牵头,市场内商家共同参与,对外的宣传资料均显示主办方为申请人,该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故认定申请人为此次有奖销售活动的主体准确。二是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组织的“元旦盛宴&首届家具节”活动从宣传到实际抽奖活动的实施,均显示在购物抽汽车活动中购物满2000元即可获得一次抽奖机会,消费者一个订单的金额超过4000元以上即可获得2次及2次以上的抽奖机会,即消费者购买一件产品或一张订单产品即可获得累计金额超5万元(特等奖价值49800元品牌汽车+一等奖价值2999元海尔对开门527升冰箱)的中奖机会,突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上限,申请人有奖销售累计最高中奖金额超过5万元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辩称实际未发生累计中奖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但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危害不在于是否有消费者基于抽奖活动获取巨额利益,而在于突破法律允许上限的高额奖品影响消费者正常理性的消费选择,从而导致其他竞争者丧失交易机会。因此,是否有消费者事实上获得价值5万元奖品的情况并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成立。三是行政处罚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有奖销售活动从规则设计到实际操作均表明,消费者一次购物只要超过2000元的2倍及以上即可获得2次及以上的抽奖机会,即存在获得累计中奖金额超过5万元的概率,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构成了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处罚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四是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本案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黔江市监听告字〔2021〕51号),将拟对其实施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被申请人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申请人处罚款120000元,并于2021年4月22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五是处罚适当。申请人的有奖销售活动从规则设计到实际操作均鼓励消费者通过提高购物金额来获取更多次的中奖机会,造成对消费者一次购物即可获得超过5万元的价值吸引,影响消费者正常理性的消费选择,以此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导致其他竞争者丧失交易机会,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结合黔江区域经济发展落后,充分考虑疫情的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做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处罚适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7日,申请人作为鑫众磊建材城管理方,牵头举办“元旦盛宴&家具节”活动,活动主要内容为“满额送豪礼和购物抽汽车”。其中,购物抽汽车活动内容为:在活动期间,凡在活动品牌购物满2000元即可凭统一交款订单送抽奖券一张,满4000元送两张,依次类推。设置的奖品为:特等奖价值49800元品牌汽车一辆,1名;一等奖海尔对开门527升冰箱一台,2名;二等奖海尔8KG波轮洗衣机一台,4名;三等奖微波炉、自行车,8名;四等奖苏泊尔智能电饭煲1台,16名;五等奖苏泊尔电火锅一台,20名;幸运奖万利达双层电水壶一台,40名。除汽车之外的其他奖品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购买,一等奖奖品单价2999元,二等奖奖品单价850元,三等奖奖品单价420元(微波炉),四等奖奖品单价240元,五等奖奖品单价145元,幸运奖奖品单价53元。经被申请人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市监处字〔2021〕55 号),认定申请人在有奖销售过程中,鼓励多定多得,从规则设计上让购买一次商品具有2次或2次以上中奖机会,累计金额超5万元。其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规定,构成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120000元罚款。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决定立案,经调查取证,于2021年4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实施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告知申请人。2021年4月14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延长办案期限。经集体讨论程序,2021年4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正阳海尔专卖店购物单、宏家电器公司(TCL王牌黔江专卖店)产品售后服务卡、某家居建材城领奖单据等证据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重庆市黔江区机构改革方案》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黔江区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申请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被申请人在决定立案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申请人,其作出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程序合法。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结果是否适当。

申请人作为某家居建材城的管理主体,宣传、组织了“元旦盛宴&家具节”有奖销售活动,其中的“购物抽汽车”活动涉及购物满某金额即可获得一次抽奖,并以该金额为基础,对增加相应倍数的,给予消费者相应倍数量的抽奖次数,次数不设上限,该有奖销售活动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在此有奖销售活动规则下,消费者购物有机会可获得2次及以上抽奖机会,且消费金额越大,抽奖次数越多。根据活动的奖品设置,最高奖价值49800元,其余奖项的奖品价格从2999元至53元不等。被申请人根据以上有奖销售活动规则及奖品价值,认定具有两次或两次以上抽奖机会的,奖项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举行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应当适用《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对申请人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的金额是否超过法定数额限制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申请人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的抽奖规则及奖品价值,被申请人认定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并作出罚款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在处罚过程中,适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暂行)》第十三条第(二)项决定酌情从轻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五万元至最高限五十万元”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不含30%)决定处以罚款120000元,处罚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市监处字〔2021〕55 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2 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黔江市监处字〔2021〕55 号)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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