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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1〕19号)

日期:2022-01-26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1〕19号

申请人:乔某纯

被申请人:黔江区白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白石镇中河居委1组。    法定代表人:肖宪渝,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由被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林地权属争议划界申请诉求。

申请人称:申请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地小湾地块,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与乔某军诉争中,在黔江区农仲委裁决本案时,出示证据证明为乔某军承包耕地,乔某军与申请人在黔江区公安局达成治安调解协议后,被申请人以乔某军不在家和反悔不承认协议内容为由行政不作为,拒绝执行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生效裁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在乔某培侵权砍伐申请人树木一案中,出示证据证明为乔某培承包经营管理林地权属,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同一承包经营管理的林地权属争议涉案中,作出两种相反的权属人和权属性质认定,公然使用公权力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为乔某军、乔某培两兄弟侵权行为保驾护航,拒绝执行黔江区人民政府生效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人再次书面申请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地小湾地块争议权属划界,被申请人至今已达90日继续行政不作为,为乔某培侵权砍伐申请人树木违法行为保驾护航,继续充当乔某培的保护伞。申请人请求黔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公正裁决,裁如所请。

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3日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以及证据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3月27日向被申请人通过EMS(单号:1100100757073)邮寄《林地权属争议划界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照申请人与乔某军在白石镇派出所自愿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约定的界畔划界确认权属给申请人,依照已经生效的治安调解协议组织划界确定双方约定公路中间线位置,并现场制图,双方签字确认生效。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8日签收邮件。因被申请人超过60日未作出处理回复,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复,并提交履行职责的相关证据、依据,依法应视为履行职责没有证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黔江区白石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林地权属争议划界申请书》后60日内未作出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黔江区白石镇人民政府60日内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