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1〕2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1〕20号
申请人:简某明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巴楚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加旭,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1〕41号),于2021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1〕41号)。
申请人称:本次处罚是因为申请人于今年5月8日晚带正阳派出所到茶馆抓了一帮公务员参赌,而公安与赌客勾结办假案,申请人多次投诉后,有人举报申请人也打过牌,目的是用申请人打牌之事来要挟申请人,而不被治安拘留。申请人认可打牌违法,处理太轻,应当对该违法行为行政拘留,申请人无钱缴罚款。
被申请人称:一是简某明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因赌资较大的具体标准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作出规定,因此只能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来认定。《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 (一)赌注金额界限划定: 1、赌注特大是指五百元以上;2、赌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3、赌注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因此赌注达到二十元以上的,即应认定为赌博违法行为。“赌注是指赌博时所押的钱物”,因此参赌人员每一局投入牌局中的钱财均属于赌注。本案中,简某明等人以“底注10元、三番封顶”的方式打“成都麻将”,在案证据显示简某明等人赌博过程中赌注出现过20元以上(无证据证实赌注达到过100元),因此简某明等人的赌博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已经违法。二是简某明等人的赌博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所规定“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对于赌博行为的处罚,《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均作了规定,但存在冲突的地方。《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由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正后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上位法、新法,因此对赌博行为的处罚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二)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简某明等人的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所规定“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我局对简某明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裁量适当。三是我局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该案后,先后传唤简某明等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于2021年7月5日分别对简某明等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并对简某明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于2021年7月6日经法定程序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7月7日送达简某明等人。因此,我局办理该案,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复议机关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5日22时许,申请人简某明与郭某运、郭某会、姜某琼在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碧桂园小区76栋1-1“东北特产超市”内,以打底注为10元、三番封顶的“成都麻将”。根据申请人及郭某运、郭某会、姜某琼在执法过程中的陈述,当天的牌局根据胡牌牌型的不同而产生10元、20元、40元、80元的赌注,设定了“自摸加底(加10元底注)”、“杠牌另算”,在打牌过程中实际发生过以相应赌注确定输赢金额的情况。2021年6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违法线索,决定立案调查处理,经调查取证,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处罚前告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进行复核后回复。2021年7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1〕41号),认定申请人行为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7月7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讯问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黔江区范围内治安案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依法履行治安案件管理职能,有权对发生在黔江区范围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简某明与他人打底注为10元、三番封顶的“成都麻将”构成赌博行为,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内容是否适当。
本案中,申请人与他人在专门开设的麻将馆参与以“底注为10元、三番封顶”的“成都麻将”,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互赌输赢非法获取钱财的赌博行为。对赌博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需要达到或者满足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于赌资金额如何认定,全国各地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作出不同的规定,《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输赢金额较大的;(二)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较大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赌注较大是指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可见,重庆市通过赌注、输赢金额的多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赌资较大”作出地方性规定。申请人与他人参与的赌博行为的赌注确定规则为“底注10元,三番封顶”,根据胡牌牌型的不同通过底注为基础翻番的方式加注,产生10元、20元、40元、80元的浮动赌注,同时叠加“自摸加底”,该赌博行为涉及的赌注金额在10元至90元之间,属于赌注较大范围,参与该赌博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作出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引用《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相关条款作为处罚依据,属于引用法律法规依据不完整,本机关予以指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1〕4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于2021年7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1〕41号)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