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1〕2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1〕21号
申请人:吴某娥
被申请人:黔江区冯家中学校。
申请人请求黔江区冯家中学校对周某航在学校上体育课摔伤之事和保险的赔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7月15日收悉。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