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复议
您当前的位置: 区司法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复议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1〕22号)

日期:2022-01-26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1〕22号

申请人: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市民西路新城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009130303P。

法定代表人:陈天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认定工伤决定书》(黔江人社伤险认字〔2021〕83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8月7日收悉。经审查,2021年8月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年8月11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要求补充提交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及提起行政复议未超过法定期限的证据材料,申请人于2021年8月13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补正材料。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黔江人社伤险认字〔2021〕83号)。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是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8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且不具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搁申请期限,其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