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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1〕24号)

日期:2022-01-26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1〕24号

申请人:周某莲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巴楚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加旭,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公(治)行罚决字〔2021〕34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20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