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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1〕25号)

日期:2022-01-26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1〕25号

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侯雪莲,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帆,重庆能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文体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甘启飞,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凌燕,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刚,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关于对〈重庆市黔江区某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退还采矿权出让价款的申请〉的回复》(黔江规资函〔2021〕423号),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