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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1〕27号)

日期:2022-01-26

行政复议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1〕27号

申请人:简某明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阿蓬江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阿蓬江镇麒麟路9号。

负责人:陈李,所长。

第三人:李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黔江公(阿)行终止决字〔2021〕1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黔江公(阿)行终止决字〔2021〕1号)。

申请人称:2021年8月10日中午向阿蓬江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交投诉材料时,政法书记李某不但不解决问题,还制造矛盾,公然侮辱威胁信访人。报警多次均不受理,后到重庆市公安局多次报警,现在派出所不提取现场监控视频和现场录音而枉法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9月1日,简某明来所报称其被阿蓬江镇政法书记李某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威胁。接报后,我所通过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及提取现场视频,于2021年9月3日下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2021年8月10日中午,简某明在阿蓬江政府食堂外向阿蓬江镇党委书记及镇长反映个人诉求及递交信访材料,阿蓬江镇政法书记李某作为阿蓬江镇信访维稳的分管领导,有接待答复简某明的工作职责。在处理事情中,李某对简某明进行劝说,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李某在工作中所说语言,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亦不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固我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第三人未提出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简某明到黔江区阿蓬江镇人民政府找到镇党委书记及镇长反映其从北京返回黔江后,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无钱吃饭,镇政府未给予解决等问题,要求政府领导进行答复。政府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了情况沟通。因申请人认为未得到满意答复,其将反映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后,于当日中午在镇政府食堂门口将材料交给准备下村的镇党委书记及镇长。镇党委书记答应进行研究,并表示将对合理合法诉求给予支持后,申请人继续口头反映问题。此时,同行的镇政法书记李某表示“反映的问题材料当中已经体现了,任何多话不要再说了,我们下来调查处理”,申请人接话表示“我不同你说,因为我没得吃饭主要就在你哪,你们是有权想怎么搞就怎么搞”,李某接话表示“你太痞了,城头的人和阿蓬江的人都说你痞”。为此,申请人与李某发生口角争执,后由在场人员将申请人劝离。

2021年9月1日,申请人简某明到被申请人处报警称其于2021年8月10日在阿蓬江镇政府外被李某辱骂、口头威胁,要求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受案登记,开展调查取证。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阿蓬江镇政法书记李某、阿蓬江镇平安办负责人黄某恩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现场视频资料。2021年9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黔江公(阿)行终止决字〔2021〕1号),认为因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不服该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李某、简某明、黄某恩)、录音光盘等证据足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是黔江区阿蓬江镇范围内治安行政案件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对发生在阿蓬江镇范围内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受案调查,其作出本案终止调查决定的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经过受案登记、调查取证,认定没有违法事实而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办案程序合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否正确。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3段录制于2021年8月10日其到阿蓬江镇政府找相关人员反映问题的录音,录音内容与被申请人在案件调查中向阿蓬江镇政法书记李某、阿蓬江镇平安办负责人黄某恩及申请人所做询问笔录内容基本一致,均能完整的反映出申请人在镇政府食堂门口向阿蓬江镇领导递交书面材料后,申请人与李某及在场其他人的对话和口角争执的情况。在申请人与李某的口角争执中,李某表述过“你太痞了”、“城头的人和阿蓬江的人都说你痞”。被申请人在行政案件办理中调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李某在与申请人口角争执过程中称申请人“痞”的行为是否构成以辱骂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是本案审理的核心问题。

从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在李某发表“痞”的言论前,现场对申请人向镇党委书记反映诉求一事作出“反映的问题材料当中已经体现了,任何多话不要再说了,我们下来调查处理”的意思表示。申请人对李某发表了其在隔离观察期间没有饭吃就是因为李某的原因的指责性话语,加之李某在之前的履职过程中处理过与申请人有关的事务,双方对对方行为均持有异议,由此引发双方口角争执。从词义理解角度分析,“痞”主要指出尔反尔、不讲道理、流里流气。综合本案申请人与李某争执的起因及过程来看,李某所表述的“痞”应理解为一种贬义性评价,未达到辱骂的程度。从行为后果上看,公然侮辱将使受害人感受到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受到创伤,且是客观实在的,而非受害人主观上的感受,本案中李某关于“痞”的言论未达到“公然侮辱”所造成的相当影响、情节较重的程度。因此,被申请人认定无违法事实存在,进而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终止调查,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黔江公(阿)行终止决字〔2021〕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阿蓬江派出所于2021年9月3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黔江公(阿)行终止决字〔2021〕1号)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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