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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1〕30号)

日期:2022-01-26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1〕30号

申请人:陶某俊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河滨西路西段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4009130696B。

法定代表人:洪杰,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400160005215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9月18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