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黔江府行复〔2022〕11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黔江府行复〔2022〕11号
申请人:文某,男,汉族,1992年5月15日生
被申请人: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住所地为重庆市黔江区河滨西路西段505号
法定代表人:洪杰,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014001907143766),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主动向本机关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机关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1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